之后,陈某得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陈某认为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遂向被告提出全额退款申请。对此,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拒绝,并按约发送全部货物。
随后陈某拒收了货物,他认为通过网络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其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但再次遭到拒绝。
陈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案件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这一案件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所以,法院最终认为原告陈某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陈言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4条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这是因为商品和服务质量关系着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宣传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经营者非正当影响。”陈言律师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案例中,陈某并非对经营者提供的‘挖矿机’的质量或性能不满,而是因为自身对金融政策的顾虑而想单方解除合同,所以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
此外,陈言律师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2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陈言律师认为,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很难被定性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行为。“陈某用巨额购买20台‘挖矿机’,目的还是在于挖‘比特币’并通过出让‘比特币’盈利,他的行为如果被定性为经营行为,那么其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就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主张权利了。”陈言律师说。(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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