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就是想挖比特币,今年1月4日,他在一家杭州的科技公司官网上,预购了20台“挖矿机”。每台要3万多元,总共61万多元,1月5日,陈先生就将全部货款一次性付清了,双方约定,3个月后发货。
但是陈先生付钱后才了解到,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陈先生由此认为,“比特币挖矿机”的交易也涉嫌违法,且机器也没了使用价值。同时他认为,自己是网购的设备,他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但他跟该科技公司提出的退款申请遭拒,科技公司仍在今年3月发货了。陈先生拒收后,为此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退款退货。
科技公司则认为,双方的购物合同已达成,设备也给你造好了,怎么能临时反悔。而且认为,国家是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但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生产销售“比特币挖矿机”更是没有违反相关法规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虽在我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比特币挖矿机” 属于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所以,陈先生说的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他跟科技公司间的合同依法有效。
同时,承办法官指出,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可能会遇见的“货不对板”的问题。即顾客只能通过网页上介绍的商品信息来了解商品,但因为这些信息不对称,最终收到的商品可能会跟介绍信息给人的感觉不一样。
而陈先生是在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后决定要退货,而不是因为商品信息不对称才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
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水涨船高,方兴未艾。对于此类经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生成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与商业风险。
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即类属此类情形,亦进而引起币值市场波动。但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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